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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郑州催债讨债律师假如以后婚姻呈现问题问房子

作者: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2-07-18 2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需到婚姻注销机关申请离婚。婚姻注销机关查明双方的确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富问题已有恰当处置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请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停止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停止调解;如感情确已决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招致夫妻感情决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请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严重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需到婚姻注销机关停止复婚注销。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益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绳。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育问题发作争论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详细状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担负费用的几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无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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